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与测验相关资料申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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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申請辦法民國 96 年 9 月 21 日第 681 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2 年 6 月 7 日第 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第 1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提供各界使用各項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以促進教育、學術研究發展,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資料係指學科能力測驗或指定科目考試相關資料。測驗相關資料係指心理測驗或相關調查研究資料,經本中心同意提供者。第三條 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以提供下列使用目的為原則:一、入

2、學招生。二、教學研究。三、學術研究。四、其他經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四條 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以提供最近五個學年度之資料為原則,依內容分類如下:一、A 類:含考生之姓名、性別、身分證號碼、生日、戶籍地址、家長或監護人姓名、郵遞區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報名序號、准考證號、各科分數等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料。二、B 類: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考 生 之 當 學 年 度 各 考 科 答 對 率 及 鑑 別 度 , 或 考 生 各 考科 選 (填)題作答情形及非選擇題得分資料。三 、 C 類 : 不 含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之 各 考 科 選 擇 (填 )題 作 答 情 形 及 非 選 擇 題

3、 得 分 資料 , 以 5,000 名 、 10,000 名 或 15,000 名 三 項 擇 一 方 式 隨 機 抽 樣 , 但不 得 超 過 該 科 當 次 考 試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四、D 類:前款資料加上考生畢業年度、性別、出生年、通訊地址之郵遞區號、畢業學校之郵遞區號、畢業學校公私立別、畢業學校類別、應肄屆生欄位。 五、E 類:考區、試場設置、試題、各科成績標準等試務公告資料 須本中心簽認或已超過公告期限者。六、F 類:心理測驗或 其 相關調查研究資料。七、G 類:申請人依使用目的之個別需求經審核同意 提供之資料。第五條 各類資料申請人資格如下:一、第四條第一款所列資料於

4、考試當學年度申請者,以下列為限:(一) 考生本人或考生書面授權者。(二) 考生已報名並授權使用該考試成績之入學招生單位。(三) 考生參加該考試之集體報名單位。非考試當學年度資料,除考生本人外,其他單位(人)須經考生本人書面授權始得申請。二、第四條第二款所列資料以集體報名單位申請該單位當學年度考生之考試資料為限。三、第四條第三至七款凡符合第三條使用目的者均可申請,但個人資料以去識別化為原則。第六條 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使用規定:一、不得擅自以公布、拷貝、影印或其他方式將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申請目的外使用。三、使 用 申 請 資 料 撰 成 之 論 著

5、或 其 他 形 式 之 產 出 物 必 須 註 明 資 料 係 由 本 中 心 提 供 。四、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且不得竄改資料內容。五、申請人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或利用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背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資料提供方式:一、以提供電子檔案(檔案規格如附件)為原則。二、為確保本中心提供資料之機密性、正確性及不可變更性,凡以電子檔提供者,均作電子簽章;含考生個人資料者並作加密處理;以書面提供者,將加蓋本中心章戳註記。第八條 申請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入學招生目的使用者,請檢附註明使用本中心考試成績之招生簡章函送本中心,

6、資料處理費另議。二、其他目的使用者,請填寫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申請表(附表一) ,備齊身分證明文件( 任職證明或在學證明)影本,並簽署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使用同意書( 附表二 ) ,申請人於資料分析 撰寫論著後,須將論著紙本或電子檔提供本中心存查,發表時亦同。第九條 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以申請之資料數量及處理時間計收資料處理費,收費方式另訂之。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附表一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申請表一、申請人/單位基本資料 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申請人/聯絡人身分證號(申請 B 類資料免填)服務單位或就讀校系職稱或就讀年級最高學歷(申請 B 類資料免填) 連絡電話

7、二、申請資料使用目的資料類別說明:類限考生本人或經其本人書面授權者,各類資料詳規格表。類 考生個人基本資料及各科分數類 學測 指考集報單位考生當學年度各考科答對率及鑑別度集報單位考生當學年度考科選擇(填)題作答情形及非選擇題得分類 或 類 隨機抽樣-考生各科選擇(填)題作答情形及各題得分資料 類別 學年度 樣本數學科能力測驗 5,000 10,000 15,000指定科目考試 5,000 10,000 15,000其他 (請述明)類 考區、試場設置、試題、各科成績標準等試務公告資料類 心理測驗或其相關調查研究資料: G 類 說明: 檢附資料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使用同意書 畢業證書或在學證明(以研

8、究為目的申請者檢附) 任職證明(現職人員檢附)其他: 【單位申請者請加蓋單位章戳】三、資料取得方式:E-mail 親自領取郵寄地址:四、經費核算後另行通知繳費,請以郵政劃撥繳交並於通訊欄註明申請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戶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劃撥帳號:17228116五、連絡電話:(02)2366-1416 轉 608 傳真:(02)2366-1365附表二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使用同意書本人/單位 申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同意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擅自以公布、拷貝、影印或其他方式將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二、申請之資料僅依申請目的使用。三、不使用申請之資料或相關研究結果進行商業或營利相關用途

9、。四、使用申請資料撰成之論著或其他產出物須註明資料係由 貴中心提供。五、使用申請資料撰成之論著(如會議論文、期刊論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 ,在出版或發表後,須告知 貴中心該論著之書目,並寄送該著作給 貴中心一份存查,且同意供其他資料使用者參考。六、就本人取得申請資料及後續之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倘有違法情事,由本人自行負責。申請人簽名/聯絡人簽名: 指導教授簽名/單位章戳: (研究生適用)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收費標準一、依據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申請辦法第九條訂定本收費標準。二、入學招生單位申請者,依需求資料內容、

10、提供時間等洽定收費金額。三、各集體報名單位所屬報名考生成績資料(A 類),除本中心於成績公布時主動寄發至各集報單位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外,在公布後三個月內再申請同一資料者,免費提供;三個月後申請者,每次新台幣 500 元。四、考生個人成績除成績通知單外,另有需求者依本中心考試簡章成績證明申請辦法辦理。五、集體報名單位申請該單位 B 類資料之各考科答對率及鑑別度,每次收費新台幣 500 元;考生各考科作答情形不收費。六、申請 C 類或 D 類資料之隨機樣本者,以單次 考試/ 測驗計 5,000 筆每次收費新台幣1000 元,10,000 筆每次收費新台幣 1,500 元,15,000 筆每次收費新

11、台幣 2,000 元。七、申請 E 類資料如已超過公告期限或須由本中心簽認者每件新台幣 500 元。八、申請 F、 G 類資料,依資料處理時間,以每半個工作天新台幣 1,000 元收取資料處理費,不足半個工作天部分以半個工作天計。九、資料印製費 A4 單面每張新台幣 5 元,A3 及 B4 單面每張新台幣 10 元。寄送郵資依實際資費計算。十、非入學招生單位申請者填妥申請表後以郵寄或傳真本中心:傳真號碼:02-23661365、聯絡電話:02-23661416 轉 608郵寄住址:10099 台北郵政 71-64 號信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考試與測驗相關資料。本中心審核完成後,通知繳費,可親至本中心櫃台繳費或以郵政劃撥,戶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劃撥帳號:17228116,並於通訊欄註明申請考試相關資料。十一、本收費標準經主任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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