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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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开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及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7 年 6 月 28 日2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社会保险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

2、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成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小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第三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社会保险业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局 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各成员科室应积极履行信息审查义

3、务,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局办公室传递拟公开信息。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凡拟公开的信息,都需事前进行预审。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制作人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并在拟办意见中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如“主动公3开” 、“依申 请公开”或“不公开” ,以便准确把握文件类别。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 3 月 31日前编制和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江门市政

4、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4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会保险经办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各科室对

5、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六条 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5息:(一)组织机构: 机构职责、领导分工、部门职能设置等;(二)部门文件:本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社会保险普发性非涉密文件;(三)办事指南:各项日常业务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四)工作动态:本局重要

6、会议活动、自身建设等政务工作动态;(五)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七条 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局 OA 办公平台填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再送保密工作领导审阅,最后经保密员审查手续是否齐备后进行公开发布。对于法律、法规、政策上不明确但需公开的重要或重大事项,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第八条 各科室发 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九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上

7、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和渠道公开。第十条 各科室为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应公开的政府信6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开的信息资料的审批文件要妥善归档;对信息公开网站的后台发布情况进行适时的监控管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7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 保障公民、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会保险经办政府信息,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涉密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第五条 公开信息 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

9、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我局8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服务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四)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掌

11、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该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9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第十二条 不能当 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

12、供。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依申请 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10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2.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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