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关于试行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并及时反馈至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联系人:程万江,联系电话:88633616。附件: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18 年 6 月 8 日- 1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章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
2、本局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公开工作中包含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对外行使各项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市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见附件 1,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由办公室、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处、人事教育处、信息中心派专人参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联系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二)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起草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总结报告;(三)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考核;(四)收集、加工
3、、整理本局政务公开信息,维护和更新局门户网站信息,负责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供国土资源公开信- 2 -息;(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性和保密性审查;(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七)与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真实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五条 本局政 务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将本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与社会公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利相关的各类事项,编入政务公开目录(见附件 3),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并及时提供和更新公开
4、信息,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第六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及不完整信息,局政务公开办应当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各级政府和局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章 2 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第七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局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见附件 3):- 3 -(一)本局制定下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理信息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计划;(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登记资料;(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5、目、依据、标准等;(五)局行政权力、行政监管事项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六)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信访举报受理等情况;(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九)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领导分工;(十)人事任免情况;(十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要点及党团活动情况;(十二)国土资源活动日和法制宣传情况;(十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 -
6、除外:(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章 3 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局门户网站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二)新闻发布会;(三)中国国土资源报及其他正式出版物;(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
7、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主办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1)公文类政府信息- 5 -1、除涉密文件、党组文件、上行文件、纯系统内部事务类公文、未定事项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设定为主动公开外,下列公文应设定为主动公开:(1)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2)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审批类的批复类公文;(3)人事任免类的党组文件;(4)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5)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6)其他文件可依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公开方式。2、主办单位在起草审核文件时须在发文卡(见附件 4)上标
8、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不再履行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程序,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局信息中心提供发文卡复印件和电子版公文,局信息中心在官网上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由主办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 5),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报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处进行保密性和合法性审查,经主办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局信息中心在官网上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提请局政务公开
9、办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局政务公开办报请局领导审定。- 6 -(三)公开信息的移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局政务公开办(使用具有法律效力原件的复印件,一式四份),由局政务公开办统一向市政府公共查阅点移交。章 4 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机关和各单位按照“ 接办分离” 的原 则办理:(一)局政务公开办、行政审批处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均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等相关文书的保存;提示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二)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
10、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三)局政务公开办根据各单位申请对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收到申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6)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一)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7 -(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 请” 的原则作出更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11、。第十四条 局信息公开窗口应当于受理申请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单位:(一)属于局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主办单位;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单位;(二)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局政务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见附件 7、8,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由主办单位备案,一联交政务信息公开窗口),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局政务服务中心。需要进行保密性和合法性审查的,由局政务公开办于 2 个工作日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12、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于 2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8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13、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五)申请内容属于局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档案管理部门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对
14、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可提请局政务公开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不一致- 9 -的,由局政务公开办报请局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经局政务公开办同意后,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第十九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 10),经主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在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阅。主办单位应对申请人查阅材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材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查阅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材料交还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书加盖局政务服务中心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妥善保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并定期交送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