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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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理工学院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就业工作制度。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二级学院、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

2、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95%以上。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就业处处长、任副组长,就业指导工作处全体成员、各二级学院校长和书记、各二级学院就业科科长及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就业指导工作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参加,二级学

3、院就业科科长和毕业班辅导员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三)撰写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四)指导就业指导工作处、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第六条 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职责(一)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对外发布。(二)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工作。(三)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与创业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对外宣

4、传工作。(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六)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就业市场等工作。(七)负责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八)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的设计和实施监督工作。(十二)第七条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小组工作职责(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专人做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三)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以电子文档(EXCEL)形式向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报送毕业生信息表。(四)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跟踪

5、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五)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六)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本二级学院专业特点、就业方向,寻求订单式培养、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等就业方式,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七)负责审核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八)负责本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九)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十)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就业渠道及校企建设第八条 校企建设在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的协调下

6、,由就业指导工作处和学校各二级学院两级共同组织实施。第九条 学校校企建设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校企建设要求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第十条 校企建设的联系、建设由就业指导工作处、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基地建设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学校就业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第十一条 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学校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视为签约性就业:(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四)参军入伍(入伍证)

7、。(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委培合同)。(六)西部计划、教师特色岗位、“三支一扶”等项目(项目文件)。(七)学校统一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第十二条 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学校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视为灵活性就业:(一)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的江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二)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第十三条 待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正在择业的,视为待就业。第十四条 申请不就业:毕业生向学校书面申请不予就业推荐的,视为申请不就业。第七章 毕业生提前就业规定第十五条 提前就业的时间界定及申请提前就业的基本条件:(一)

8、毕业学生在正式毕业的前一年十一月份开始至次年的四月底前,申请就业的,视为提前就业。(二)毕业学生必须在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内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任务,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就业合同、接收函后,方可申请提前就业。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提前就业的书面申请,并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就业合同或接收函,由各二级学院初步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就业处审批。(二)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就业处批准后,学生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提前就业。(三)各二级学院应保留好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为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准备。第十七条 管理规定

9、(一)各二级学院应对提出提前就业的学生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好思想工作。(二)提前就业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提前离校,按学工处管理规定处理。(三)提前就业的学生由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校办理毕业报到证手续等。(四)提前办理就业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其它工作。第八章 推荐就业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

10、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第二十条 就业处在获取就业信息后,应及时在学校就业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毕业生上网查询后有意向参加应聘的同学,及时到就业处登记,由就业处安排面试。面试结果由就业处通知学生本人,应聘成功的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第九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第二十二条 学校就业处是学校各级各类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11、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通过校友、实习单位、校企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二级学院举办二级学院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校园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就业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就业处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就业处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就业处统一办理。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学校就业处同意,并由就业处安排张贴和发放。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参

12、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第十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八条 发放对象: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届统招本科、专科毕业生。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处管理。第三十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院系老师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配合老师

13、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第三十一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就业处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校就业处鉴证。二级学院凭鉴证的协议书协助毕业生录制就业建议方案。第三十二条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离校前到就业处负责老师处登记签领,并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须由个人提出补办申请,凭有效接收证明到就业处补领协议书。第三十三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第三十四条 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

14、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讼法校。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毕业生违约率是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第三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就业处负责老师处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负责老师审查登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给予更换,并保存好学生的申请及原协议书。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学校就业处更换协议书,并将原协议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毕业生更换协议申请书等资料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 就业处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程序(一)学校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发放。档案馆负责档案邮寄等工作。(二)就业处核实毕业生就业去向,负责报到证发放工作。(三)学校户籍科负责户口迁移办理。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层次毕业生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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