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地质找矿的快速突破,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 号)、 中央地 质勘查基金管理办 法(财建20112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意见(内政发201436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自治区基础地质工作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矿种及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专
2、项资金。第三条 地勘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地勘基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和监理作用,确保公平、公正。- 4 -(二)突出重点,择优安排原则。重点安排快速评价和勘查国家、自治区急需和紧缺矿种及重点成矿区带,为国家、自治区工业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及资源安全提供保障;优先安排新能源、新兴产业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为国家能源安全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保障;(三)适应市场机制原则。盘活地质勘查市场,推动合作勘查,拉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第四条 地勘
3、基金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地质勘查工作,范围包括:(一)国家、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解决的后备资源、急需矿种、新能源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国家立项需自治区匹配资金的项目;(二)自治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矿产调查、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三)重点成矿区带、整装勘查区、集中勘查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四)成矿条件好,经济效益明显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及必要的详查项目;(五)关系到民生、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及重点项目需要的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六)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5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获得地质工作重大进展和找矿有突出成果的地勘单位和找矿有功人员。第
4、五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形成的成果,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其它资金(包括中央地勘基金、盟市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自治区内国有地勘单位出资)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共同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地勘基金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自治区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自治区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
5、来源;(二)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四)评审和批复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五)监督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六)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自治区重点地勘基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自治区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定地勘基金投资方向,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二)组织地勘基金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三)依法协调和处置与地勘基金项目相关的矿业权;(四)
6、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支付目录办理支付业务;(五)负责组织编报和初审地勘基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协调解决地勘基金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八)开展地勘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地勘基金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基- 7 -金投资方向,经审查批准后负责落实;(二)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采集、前期调
7、研和立项论证工作,实施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投标工作;(三)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盟市、旗县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管理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各自辖区内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的矿业权核查、项目实施环境的协调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质量监控制度。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年度
8、投资方向和立项指南。第十四条 项目来源包括:(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筛选的地质勘查项目;(二)盟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申报的地质勘查项目;- 8 -(三)地质勘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申报的地质勘查项目;(四)地质勘查基金合作项目;(五)国家立项需自治区匹配资金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通过的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地勘基金项目库。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可由地勘基金和合作单位合作勘查:(一)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库中的非煤固体矿产勘查项目;(二)合作单位以空白
9、区域申请的非煤固体矿产勘查项目。第十七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招标和委托两种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地勘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地勘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项目设计书,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批复。- 9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设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项目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要求向有关
10、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野外验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原始资料。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监管机构加强对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对地勘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列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组织实施费。(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
11、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 10 -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是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及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12、费用。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印刷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用地补偿费,是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咨询费,是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和评审发生的费用。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租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处- 11 -置等发生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除上
13、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开支标准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二)组织实施费是指项目前期调研、筛选和论证、项目招投标、项目质量监控及检查验收、矿业权管理(探矿权使用费等)以及项目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费支出要严格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项目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二)归还各类
14、贷款本息;(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四)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要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二十八条 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自治- 12 -区国土资源厅部门三年财政滚动规划分年度予以安排,并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项目总经费的10%,待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后,再拨付预留的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因地质条件变化和其他不可抗力需中途终止的项目,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完成的工作
15、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后,将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调整预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将调整预算的原因及预算调整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完成资料汇交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且达到设计规定标准后的结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连续结转两年的项目资金,应视为项目结余资金, 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如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执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