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哈尔滨市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联系统统计工作,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更好的服务、惠及广大残疾人,根据中残联关于“深入开展基础建设年” 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所属各区、县(市)残联,市残联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负责残疾人事业统计相关部(室)。第一章 统计工作领导与经费保障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开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
2、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第五条 市残联每年组织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采取部门自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各部门( 单位) 应 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定期对部门内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统计内容及工作原则 2 第六条 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和残联系统的业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地方人民政府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领导运筹决策和残联系统工作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第七条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统计
3、数据的电子化和统计数据的社会共享与服务。第三章 统计人员管理与培训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完成本职任务必需的统计专业知识、残联系统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系统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原则上不聘得用临时人员,须由在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九条 各级残联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并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第十条 市残联将定期举办统计人员系统操作培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举办培训,各级残联须指定新任统计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现场学习。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
4、3 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统计资料。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残联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部门向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残疾人事业统计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统计工作组织与考核第十四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县、市建立由理事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理事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面的统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区县市残联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的发布,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工作;检查部室、区县(市)残联、直属
5、事业单位系统统计报送工作;组织统计业务经验交流;做好统计人员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统计工作考核采取实地查看与系统计分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考评分数为3 分。即实地查看,分值 0.3 分;系统计分考核,分值 2.7 分。各区县(市)残联考评分数为 5 分。即实地查看,分值 1 分;系统计分考核,分值 4 分。所得分值年终纳入上一年绩效考核中进行奖惩。 4 第六章 统计工作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 根据各单位年底得分情况进行评比奖励,对机关各部(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各区县(市)残联实行单独奖励。设置优秀单位、达标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机关各部(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打分 2.7 分(含 2.7 分)为优秀单位,1.8 分(含 1.8 分)至 2.6 分以上为合格单位,1.7 分以下视为不合格单位。区县市残联 4.5 分(含 4.5 分)以上优秀单位,3 分至 4.4 分(含 4.4)分以上为合格单位,3 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对评出统计系统工作优秀单位,由市残联予以通报表彰。第十七条 统计工作力求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保密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公布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将取消年度统计工作优秀单位评选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