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规定 停车场管理规定 1.0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1 地下停车场按月/季/年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有关规定执行,每月 30 日前收缴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1.2 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进口处领取车辆出入卡,方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车。 1.3 出场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出口交回车辆出入卡,车管员在对车辆、司机、停车证、查验无误码后方可放行。 1.4 车场停车证由车主在汽车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于识别,车辆入场后停车证由车主妥善保管,作为出入地下车场存、取车凭证。 1.5 凡与车位登记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地下车场。 1.6 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的车内,要关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1.7 车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车辆出入登记手续,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1.8 车主停车证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