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竞争法【外文翻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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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外文题目ANTIDUMPINGANDCOMPETITIONLAW出处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LEGAL,ECONOMICANDPOLITICALANALYSIS2005,PARTIIIPP6872作者PJLLOYD译文反倾销和竞争法一、WTO反倾销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自从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我们可以观察到反倾销措施在数量上快速上升。WTO(以及之前的GATT)反倾销委员会半年度的报告中给出了一些数据关于被世贸组织成员国接受的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直到1980年代中期,只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盟的成员国经常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0一年中只有9个成员国

2、采取了反倾销措施。WTO报告中指出在2002年1月1日到6月30日这6个月期间,有27个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的使用者是墨西哥、巴西、南非、印度和韩国。尽管在WTO规则下他们没有这个义务,更多的国家将反倾销税引入立法。这些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如中国。在2002年10月5日WTO的报告中,已经有75个国家将反倾销措施列入法律。从此,反倾销措施成为一个国际贸易政策中的标准工具。与措施频率一样重要的是由措施带来的隐形关税的重要性。关于这方面没有系统的数据可以提供我们参考。MESSERLIN和REED计算出美国和欧盟的有效倾销利润平均高出普通关税的23倍。BLONIGEN和PRUSA

3、指出美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平均倾销利润为60。澳大利亚的倾销税率也提供了相似的结果;例如一个样本为反倾销关税的货物在1994年的未加权平均反倾销税率为35,然而相同货物的未加权平均关税只有6。与实施税率一样,措施可以采用价格承诺的形式。对于消费者/买方,价格承诺有与反倾销税相同的效果。不过不同的是,价格承诺提高了货物的到岸价格。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可能在倾销检查之前就提高产品价格。我知道在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一个实证研究证明由于价格承诺而导致价格上涨的幅度多少。PRUSA估计,在美国大约25的案件调查从限制出口数量的协议达成后被商务部撤回,也就是说,他们诱导自愿出口限制。因为这些“自愿”价格和数量的统计

4、反应,反倾销活动的影响大大低估了法律。但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反倾销措施成为一个贸易中重要的限制,还有对反倾销措施其他特点的考虑。第一,唯一要满足的条件是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存在。当实质性税率被绑在一个零率时,反倾销措施才可以单边地采取。因此,他们违反过去关税谈判中的互惠性。第二,由于倾销和损害的证明性质要在规则下进行,反倾销措施歧视在进口货物原产地国家也要考虑。特别是,反倾销措施主要是被工业化国家采用,进口货物的税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这是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区分开来的另一个问题。第三,尽管这个特点单独从贸易数据中看不是非常明显。当卖方在一个国家之外是不可以控诉的,而当卖方是国内供应商

5、时,同样的控诉是可行的。这是另一个歧视行为,明显导致了经济的低效率。第四,反倾销措施成为一个WTO成员国之间重要的冲突来源。近几年,不精确完善的规则导致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抱怨。总而言之,这些特点意味着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问题。最近有一些关于反倾销措施方面的调查,数据是由MIRANDA,TORRES和RUIZ一起进行的全面调查。JAMES计算出国家使用强度(也就是,国家决定性措施的分享关系到国家进口份额)和个人成员国不对称措施的采取。前者提供了规范化的措施和频繁的使用,后者展示了一个国家作为一个用户和一门学科如何被其他国家措施影响。BLONIGEN和PRUSA对反倾销的

6、文献调查,分成调查前、调查中、调查后三个阶段的过程。本文从商业行为的一种形式角度重新检验倾销有可能受竞争法律限制。这个观点相对来说比较新,但是它引起了反倾销措施经济的根本性反思。第二部分简单回顾了GATT和WTO倾销法的发展历史。第三部分考虑了倾销是按公平贸易法还是竞争法处理的重要问题。第四部分在倾销竞争法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建议。结论总结为第五部分。二、GATT/WTO中反倾销措施的简单历史从1947年一开始,倾销进入国际贸易政策体系受制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第六法案考虑不公平贸易,区别于GATT中其他法案考虑贸易限制作为世界经济效率的方面之一。倾销(补贴同样在条例中被涉及到)被视为对国内竞

7、争者不公平行为,因此这种做法往往会损害国际贸易体系的权威性和国家促使贸易自由化的意愿。GATT第六条(1947)定义倾销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到另一国的价格如果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类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此类国内价格,一个价格结构可以以类似产品在第三国的最高价格或者生产的成本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距就是所谓的倾销幅度。税不能超过倾销幅度。条例允许成员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只要两个条件都符合。货物必须存在倾销,同时倾销也必须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延缓国内产业建立。GATT/WTO法没有试图去规制倾销私人措施但是替代了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从关贸总协定规则引入开

8、始,就有许多出口国受制于反倾销措施的抱怨,进口国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过度夸大倾销幅度和损害的确定,最为重要前提是倾销事实的存在。出口国声称倾销税率经常被运用当他们不在关贸总协定法律的制约下,反倾销措施被用来骚扰、阻碍廉价商品的进口。一个试图加强GATT规则中反倾销准则的提议作为肯尼迪回合的一部分在1967年达成了,后来该建议在东京回合中修订。法则给出了第6条中关于类似产品、倾销、损害和国内产业更精确的定义。法则首次将管理的程序规则、调查期限的限制、反倾销税的追溯、利益方的权利、证明证据和其他管理规则做出详细规定。法则还允许倾销的决定,前提是当出口价格小于产品的生产成本,只有当市场上没有来自出口国

9、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没有出口国和国内价格的适当比较。这是更为严谨的定义。然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78年达成共识,定价低于平均成本不是正常的贸易过程,因此,定价可以在正常价值基础上由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金额、销售以及其他费用和利润计算出来。同时法则也引入了两种新的措施。首先,它提出了价格承诺的定义“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法则明确允许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但这只是在刚进入初步倾销和损害发现的阶段。价格承诺这个措施是由于在肯尼迪回

10、合谈判中美国财政部(当时负责倾销调查)减少倾销调查来鼓励生产者给出价格承诺,尽管关税委员会可能不会导致损害的确定与税率的实施。其次,法则还介绍了初步税率的规定。这两种反倾销措施都被广泛使用。乌拉圭回合协议中第6条的实施加强了政府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意图。该协议制定了关于倾销和损害确定的决定因素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更加详细的规则。在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澄清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反倾销措施方面,它又制定了更多详细的程序。协议引入了“日落条款”,要求反倾销税在5年内终止征收,除非有最新到期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的继续或者倾销和损害的再度发生。但是这个协议保留了体系的所有核心特征。和之前的条例法则相比,协议

11、有一个新的特征。它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综合作用。这就是“累积”。在乌拉圭回合6年的应用经历和修改中,跨国累积被看作是一个更糟糕的改变。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之前,这个举动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的,也被怀疑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乌拉圭回合协议使得这个实践合法化,也增加了抱怨的覆盖范围和国家使用这个规定的可能性。在美国,刚引入强制性累积修正的前10年,PRUSA发现75的反倾销案件中包括了累积。HANSEN和PRUSA确认累积对损害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在国家进口份额的基础上比预期的影响更大。在欧盟,累积使委员会更方便地证明损害,因此增加了反倾销措施使用的频率。THARAKAN和GREENAWA

12、Y发现在19801997年间663的损害决定因素是在进口市场累积占有率的基础上。根据HANSEN和PRUSA对美国反倾销措施的研究路线,他们也发现了这个效应。在GATT和WTO规则中,反倾销措施单独影响贸易中的货物,没有关于服务反倾销的规定被引入GATT。HOEKMAN和LEIDY检验了将反倾销规定引入服务贸易的可能性。他们总结出这个措施起到很小的意愿对于服务贸易的不同性质,服务不得不到消费者居住国,无形贸易很难建立产品单价。这些规则保持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特征有50多年的历史。GATT协议谈判中在某些方面做出的调整使得规则的任意性降低,但与此同时也扩大了措施的形式,包括低于平均成本的定价、价格承诺、初步措施。从跨国累积角度来看他们有更多的自由。总的来说,这些调整变化对于GATT/WTO规则起到削弱,而不是强化国家反倾销措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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