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敁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 (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凢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 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与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与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与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第五条 设计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