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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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毕节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 2018136 号)文件精神,推 进医疗 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逐步缓解我市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结构不合理、基层服务能力薄弱、服务体系碎片化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规模进一步扩

2、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占全市总量的 25%以上。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疗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扶持引导社会优质资本高标准高规格投入,以我市空白领域、紧缺专业为方向,以市场为导向,错位发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品牌强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满足全市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2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强化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全科医生脱岗培训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全科诊所,鼓励社会办

3、全科诊所与各级医院、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合作,打造医疗联合体,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及诊所管理人员的专业协作团队,提供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全科诊疗、预约转诊、个性化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全科诊疗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心血管、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医养结合等领域,发展专业化服务,培育特色优势,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

4、资者建立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医学体检等专业医疗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和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全面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支持举办中医(民族医)儿- 3 -科、肿瘤、康复、脑病、老年病、护理等具有浓郁中医(民族医)特色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

5、医(民族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中医(民族医)生产企业与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联合,形成中医(民族医)药联合体,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水平。鼓励举办提供中医(民族医)传统服务的诊所、门诊部(中医馆),支持实施连锁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和规范的前提下开展中药代煎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和开展新药研发,推广融入“治未病 ”理念的工作方式,在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运动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独特作用。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管委会)(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把握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医学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主动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前沿医疗技术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课题协作和技术攻关,推动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和配套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中医学理论的医疗器械研发,扩大和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产业规模和水平。加强高- 4 -性能医疗器械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

7、入临床医用的转化机制改革。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学技术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鼓励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医疗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收集应用程序(APP)等建设,开展在线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专人导医、家庭病房及向患者提供覆盖诊疗全流程的移动支付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

8、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培育养老养生消费市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或在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创新发展生态文化体验、避暑度假、休闲观光、特色高端医疗、中医(民族医)药等服务业态,开发具有毕节特色的健康养生旅游产品。大力推动大数据与健康医疗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产业,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科研和公共卫生等领域应用。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 5 -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大数据发展管理

9、局、市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八)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支持社会力量在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竞争力强的康复保健、休闲养生产业基地,以及包含医疗保健、民族文化、养生养老等内容的中医药康体保健旅游示范基地,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

10、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和发展集医疗、医药、养老、商业健康保险等为一体的医疗健康服务业新模式。推进构建医疗养老服务综合体,以智能服务、功能康复、个性化适配为方向,鼓励开发老年人健康用品。(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6 -(七)统筹规划设置。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

11、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合理预留医疗用地指标,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八)放宽市场准入。各级相关部门按照“非禁即入” 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推动健康服务新业态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生

12、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九)简化审批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资料,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 7 -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

13、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责任单位:市卫

14、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一)促进投资与合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高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探索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贯彻落实“一带一路” 战略,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积极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立足我市自然、旅游、民族文化资源优势

16、,推进中医传承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推动中医药加快“ 走出去” 步伐,培育中医 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投资促进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强化政策支持(十三)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我市社会办医- 9

17、 -疗机构人员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职称评聘、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管理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鼓励中医疗机构稳定职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四)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同等享受医保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和总额预付指标等医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开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二是精简流程、提高效率,将原由市级经办机构履行的考核评估职能下放到县(区),方便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探索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有序衔接,发展医疗健康补充保险、长期护理险等。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

19、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 -(管委会)(十五)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以 我 市 骨 干 药 械 生产 企 业 为 重 点 ,不 断 引 进 战 略 合 作 者 ,推 进 中 药 、民 族 药 开发 ,联 合 开 展 创 新 药 、专 利 药 开 发 ;支 持 生 产 医 用 贴 敷 类 、家 庭 健 康 产 品 等 企 业 不 断 扩 大 规 模 ,引 进 医 用 高 分 子 材 料产 品 的 企 业 投 资 入 驻 ,引 进 一 批 数 字 影 像 、检 验 检 测 、诊 疗设 备 等 高 科 技 医 疗 器 械 产 业 ,拓 宽 和 完

20、 善 我 市 医 药 产 业 带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创 办 民 营 科 技 机 构 ,从 民 间 秘 方 验 方 中 开 发新 药 ;通 过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和 引 进 吸 收 再 创 新 ,提 高 产品 科 技 含 量 和 附 加 值 。(责 任 单 位 :市 工 业 能 源 委 、市 科 学 技术 局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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