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番禺 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 、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和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 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 番禺 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特 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我 区 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 二、组织实施 ( 一) 区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在 区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由
2、 区 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 区 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编写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 (二) 年报承报单位为区属单位、驻区单位、行业协会 、 国有 企业、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 等。 区 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及机构变动情况,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 区 直 属 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2 责任部门、编 写责任人,并为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和必要的条件。区 地方志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 区 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经费。 (四) 区
3、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从 2012 年起开始实施。 各承报单位在政务公开及符合保密要求 的情况下向区地方志办公室报送资料年报。 三、具体要求 (一)各承报单位 提供的地方志资料年 报,应包括单位(行业)基本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 图表资料 等,各项资料要求参照番禺 区地方志资料年报收集内容及 报送 要求 。 (二)各承报单位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 收集整理 工作,报 区 地方志办公室验收 。 (三)年报 资料是重要的基础修志材料,各承报单位必须全面收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拒绝提供。 ( 四 )各承报单位 应加强对资料年报的审查把关,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符合保密法要求。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编写责任人名单、联系电话报 区 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如遇人员变更,要及时报区地方志办公室)。 附:番禺区地方志资料年报收集内容及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