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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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 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第二章 任课教师第三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

2、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 ”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第四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此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经学院研究同意也可担任任课教师。2第三章 课程开设第五条 开设 研究生课程,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专业课。第六条 开设 的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 2 学分,非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 1 学分,1 学分不低于 18 学时。新

3、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开课学院应从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开课学院审查通过,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设。第七条 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 10 人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 5 人及以上方可开课。第八条 连续 3 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连续 2 年不开的课程,则停开该门课程。若需重新开设,须由学院审批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办理开课手续。第四章 课程编排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下达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书。各学院负责编排本院非公共课课表。公共课由开课学院负责编排。第十条 各学院于每学期第 17

4、 周安排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学期末公布结果。每门课程周学时不得超过 9 学时,3课程安排要涵盖上课时间、所在校区和教室、任课教师、学科、学时、起止周次、选课限制等,并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系统”)完成。第五章 培养计划制定与选(退)课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须以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通过“管理系统”审查。培养计划制定须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 实行网上 选(退)课制度。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选(退)课管理,学院负责非公共课选(退)课管理。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根据每学期研究生院发布的选(退)课通知进行选课。第十四条 研究生 须在规定

5、时间内选(退)课。网上选(退)课结束,选课名单不能更改。研究生须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缺考者成绩记为零分。第六章 课程修读第十五条 任 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凡列入课表的课程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院同意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总结等工作。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4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随意进出课堂;尊重任课教师,服从教学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第十八条

6、符合外语公共课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外语,其他研究生课程不允许免修。第十九条 研究生 课程修读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可计学分,博士研究生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不计学分。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可提前选修研究生课程,具体与当年入学研究生新生一并安排。第二十条 所有课 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结合运用。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非学位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多种形式;考查可根据平时考勤、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第二十一条 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考试、监考,研究

7、生院与各学院组织巡考。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教学计划不满一学期的课程,任课教师在报备学院后,可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考试安排须在考前两周公布于网上,不得任意变动。课堂考试时间不得少于 120 分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有关课程考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不得补考;非公共课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其补考或重修由开课学院决定。5若允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组织。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才能获得学分:(一)公共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二)无故缺考者。(三)缺课率达

8、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 1/3 以上者。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不予重修。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申请缓考的,需在考试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除此以外,一般不准申请缓考。公共课程的缓考申请,到研究生院办理;其他课程的缓考申请,到开课学院办理。已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须于下次开考前两周内到开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第七章 成绩管理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决定,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五级分制(

9、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计分。百分制与分级制对应关系如6下表。百分制、五级分制、二级分制对照表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二级分制 合格 不合格五级记分制的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 95、85、75、65、55 计算;二级分制不做百分制换算。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 2 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成绩录入和提交,并打印成绩单,经本人签字后交学院永久存档。公共课考试成绩单加盖开课学院公章后送交研究生院备案。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考 试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如无

10、特殊情况,可在研究生成绩公布之日起 5 年后销毁。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 对成绩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开课学院应对研究生的申诉意见认真处理,如处理结果涉及公共课成绩变动,则由开课学院处理,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 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违者将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成绩归档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执行。研究生秘书从“管理系统” 打印 兰州大学硕士/ 博士成绩单,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和“ 兰州大学研究生成绩管理专用章” (以下简 称“ 成绩管理专用章 ”)后,于研究生毕业后两周内完成成绩归档。7第三十三条

11、在读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开课学院和研究生院出具。研究生到学院打印成绩单,经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研究生院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 ;若需要英文成绩单,可持盖章生效的中文成绩单到档案馆办理。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兰州大学档案馆出具方为有效。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确有必要到校外有关高校或研究院(所)修读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赴校外学习。学习结束后,由校外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考试成绩和学分证明,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校外学习单位一般应为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同类院校。第三十五条 赴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认定。(一)经学校批准的校际交流研究

12、生,经国际处审核、研究生院备案后,提交研究生所在学院予以认定。(二)学生自行联系赴境外大学学习和实习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对研究生所修成绩予以认定。第八章 教学检查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日常教学检查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及时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研究生的上课情况,同时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研究生院委8托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学院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积极改进,不断提升教学质量。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共课、学科通开课、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教学情

13、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学院考核、津贴计算、教学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开课学院应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存档材料应保证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第九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第四十条 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第四十一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 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一)一级教学事故:1.教师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学生停课一个月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2.教师及

14、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严重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3.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在考试过程中协同学9生作弊,为学生作弊提供支持;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改学生成绩、故意不按标准评分,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成绩等证明;5.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二)二级教学事故:1.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制定教学任务、排定课表或考试安排表,影响教学进程或考试秩序;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停课、并课或代课;3.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不按照教学大纲(含实验)组织教学,课程教学大纲五分之一以上知识点没有完

15、成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4.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5.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教室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课堂教学活动;6.学期试卷试题出错严重,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考试正式开考后发现试卷缺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7.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8.在没有向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成绩;9.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研究生;10.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情10形。(三)三级教学事故:1.未履行审批程序任意

16、调整课程的开课学期;2.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 10 分钟以上;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 10 分钟以上;3.任课教师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已批准变更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或传递信息有误,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活动;4.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5.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占用教室,造成教室冲突;6.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7.教师由于请假而耽误 6 节及以上课时,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总课时;8.主、监考教师在考试中无故缺席或迟到,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9.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10.监考人员未按照规定清理考场、整顿考场秩序、宣布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上网、看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11.错登、漏登学生成绩达到 5 人,且未及时补正;12.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轻微影响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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