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摘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 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 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 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摘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