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