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爱德华特克利瑞第一章 总则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b)定义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