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案例来源:西北判例汇编,第170卷。转引自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41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福特公司是一家封闭持股公司。亨利福特拥有585%的股票,是支配人物,道奇兄弟拥有10%的股票。公司运营极为成功,它每年的利润大约有6 000万美元,去掉负债后的盈余为112 000万美元以及仅2 000万美元的声明资本。它每年一直支付固定股息120万美元和大约1 000万美元的特别股息(红利)。但是福特让公司停止支付特别股息,道奇兄弟感到不满,遂提起诉讼。福特对停止股息的解释是:公司需要资金扩展业务建造一家工厂,而福特不想公司从将来的销售收入(虽然很容易办到)中获得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因为他想降低汽车的价格而服务于社会和有利于他人。但福特并不认为降低汽车价格所提高的销售额能够提高公司的利润,也就是说,降低价格的政策将损害公司的利润。福特的观点是股东赚的钱绰绰有余,美国的消费者和工人应得到价格下降的好处,因为一味追求利润并不光彩。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不赞同福特的这种“社会福利”观点:慷慨大方在道德上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