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症监护病房(ICU)建设标准一、基本要求三级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必须设立危重病医学科,危重病医学科属于临床二级学科,必须是独立的医疗单元。ICU病房作为本学科的临床基地,必须配备受过专门训练的、专职的医护人员,掌握危重病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危重病人。二、床位设置ICU的总床位数量,占医院总床位数的2-5%,每个ICU医疗单元以6-12张病床为宜。三、人员配备ICU医师的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1:1以上。ICU日常工作中可有部分轮科、进修医师,但危重病医学专科医师必须占60%以上。ICU专科护士的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2.5:1以上。四、病房建设标准(一)ICU应设置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二)ICU每床的用房面积为1216M2;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面积为1825 M2。(三)ICU的基本用房包括医师办公室、护士工作站,治疗室、配药室、仪器室、更衣室、清洁室、污物处理室、值班室、盥洗室等。有条件的ICU可配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