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籍船舶。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跟踪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向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及相关资料。第二章 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第4条 下列船舶应当列为重点跟踪船舶:(一)中国籍海船、河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