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