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BSZN-11002950002018- 1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审批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从事浓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
2、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个体工商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十五条。办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3 号 第三条。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农业信息网(http:/)下载。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
3、行政许可决定。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五、许可条件- 2 -(一)新办(首次) 、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
4、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饲料生产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 ) ,刊登饲料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证件被依法注销或者因违法被吊销、撤销的不得申请
5、补办。(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 3 -云南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一览表序号 申报材料项目设立(已取得工商注册)设立(未取得工商注册)续展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迁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1 企业承诺书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7 厂区平面布局图 8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9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
6、明 10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1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3 企业管理制度 14 企业生产许可证 15 相关证明材料 注: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表中序号 9,仅适用于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表中序号 10,不适用于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http:/ .下载。- 4 -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事
7、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737550。(二)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 10 路、55 路、105 路公交车到达。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2.网络受理网址:http:/ 169 号,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50224。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4.传真受理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5737550(三)受理对申
8、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 5 -(四)审核受 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书 面 审 查 , 自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专家 考 核 组 完 成 现 场 考 核 。 申 请 人 应 根 据 实 施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政 许 可 专 家 评 审 告 知 书 做好 现
9、场 考 评 的 相 关 准 备 。 现 场 考 评 内 容 及 要 求 见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现 场 审核 表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结 果 将 在 云 南 农 业 信 息 网 上 公 开 。办 理 结 果 : 对 予 以 许 可 的 单 位 , 颁 发 饲料生产许可证 , 证 件 有 效 期 5 年 。 被 许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的 , 应 在 该 证 件 有 效 期 届 满 180 日前 提 出 申 请 。 对 不 予 许 可 的 单
10、 位 , 下 发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送 达 方 式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通 过 快 递 方 式 送达 申 请 人 , 或 申 请 人 直 接 到 云 南 省 农 业 厅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窗 口 领 取 。十一、许可服务(一)咨询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737550(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 169 号。邮政编码:650224。2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11、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申 请 人 可 通 过 行 政 审 批 信 息 平 台 ( 网 址 : http:/ 或 实 施 机 关网 页 ( 网 址 : http: / .) 查 询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进 程 。(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大厦一楼。- 6 -电话投诉:(0871)65738357。网上投诉:www.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 号;邮政编码:650224。(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或
12、六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不合格符合不予受 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予受理 ( 发放 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符合要求受理 ( 发放 受理通知书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结果通知申请人整改合格在 1 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现场审查 结果整改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不予许可在 5 个工作日内获取办理结果决定公开到期不整改图 1 饲料生产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8 -附件 2企 业 承 诺 书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一)本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3、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其相关要求已经充分理解。(二)本企业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一致。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二、遵纪守法承诺本企业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计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企业公章)年 月 日- 9 -生产许可证编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产 品 品 种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 企 业 名 称 : (公章)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 申 请 事 项 : 设立 续展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 增加产品系列 迁址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二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