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和内容(格式)一、资格审查条件5.1.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5.1.1 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 8 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盖章和签署;5.1.2 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5.1.3 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1.4 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1.6 工程分包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1.7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 3 项规定的要求;5.1.9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2、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5.1.10 不存在投标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情形的;5.1.11 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低于 60 分;5.2.只有全部满足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二、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本招标项目 K 的取值区间为 1013% (含 10%,不含 13%) ,按百分数表示的 K 值小数点后保留 2 位。三、否决投标条款7.1.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按规定作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7.1.1 未按照招标文件
3、第 8 章“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签署、提交材料;7.1.2 相关内容与资格审查文件填报(包括盖章和签署)不一致的;7.1.3 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无法区分正、副本的;7.1.4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电子文档的;7.1.5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和达到的质量水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1.6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中提出关键节点工期要求的,投标人没有做出响应;7.1.7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4、7.1.8 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者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7.1.9 所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7.1.10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合计金额不一致的,或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或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各项清单计价合计(税金除外)与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可以视为细微偏差) ;7.1.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7.1.12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1.1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四、合同专用条款无招标人: (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备注:本表填写要求简明扼要,不照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