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民银行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第四条 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银行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