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14章 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表14.2.1类别名称项目内容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