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九章,69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 派驻 或者派出的监 察机构、监 察专员 根据授权 ,按照管理权 限依法对 公职 人员 进 行监 督,提出监 察建议 ,依法对 公职 人员进 行调查 、处 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 行监 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 察官的等级设 置、任免、考评 和晋升等制度第十五条 监察范围 第十六、七条 实行地域管辖制度第四章 第十八至三十四 条 24条 搜查 证 技术调查(28条,审批3个月,延长不超3个月 ) 决定通缉(29条,由公安机关发布,追捕) 22条 留置的情形 1重大复杂,2逃跑自杀,3串供伪造毁灭证据,4妨碍调查 31、32条,被调查人主动认罪立功的移送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3条,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证据的标 准英语刑事审判的标准一致。 34条,公检法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移送监察机关,同时涉嫌其他犯罪的一般由监察机关调查为 主。38条,初查 39条,立案 41、43条,调查、留置 45条,处置 1、批评诫勉,2、政务处分,3、问责,4、移送 审查起诉,5、监察建议47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