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农二师焉耆医院ICU 杨安军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 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指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 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 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 权益。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 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 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 血管造影、取 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 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 、特殊治疗( 药物化 疗、放射治疗等) 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 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 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住院病人应在病 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 、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 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 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 ,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 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