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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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党组织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董事会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 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

2、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经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平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Nanp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Nanp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 356 号 1-11层。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3第七条

3、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根据党章 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

4、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党组织第十二条 设立中共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和中共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4第十三条 本行党委 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行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

5、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十四条 本行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 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行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

6、行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项。5第十五条 本行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

7、董事长、监事长、行长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 ,服 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第十七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6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八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

8、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 发展。具体比例由股 东大会根据当地 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借记卡、贷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十一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 亿元。第二十二条

9、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7第二十四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市八一路 338 号汇丰大厦南楼四层 4544.94 9.32%华夏蓝快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 9 号院1 号楼 21 层

10、2 单元 2508 4492.50 9.21%福建省南平三三药业有限公司 南平市滨江路 399 号冠林大厦 1302 室 2486.84 5.10%厦门东程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 25 号 A1104 室 2195.26 4.50%福建美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 147 号 2024.00 4.15%丰禾(中国) 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1008 号 A 幢 10楼 2014.76 4.13%南平市延平昌隆建筑有限公司 南平市梅峰路 98 号 1564.23 3.21%福建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松溪县松源镇枣园巷 11 号 1317.15 2.70

11、%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市河埂路 15 号 1317.15 2.70%福建南平延林开发有限公司 南平市古楼街 975.67 2.00%22932.50 47.02%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持股数(万股) 占比卢明华 35210119600204421X 延平区四鹤江滨南路 142 号二楼 975.67 2.00%李婉嘉 350702198802121320 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新村二路 1 号 975.67 2.00%叶晟 350702198809150810 延平区新城中心 16 幢 1704 室 731.75 1.50%姚新健 35210119

12、6801084218 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 283 号 9 幢 801 房 487.83 1.00%张水花 352101197908024228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一里 123 号 102室 338.43 0.69%李长明 35210119650225423X 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新村二路 1 号 336.03 0.69%童慎华 352101196805017418 延平区四鹤马坑路 1 号 A 幢 503 室 253.45 0.52%8林燕平 35210119730518082X 延平区中山路 2 号闽电大厦 B 栋 404 室 243.92 0.50%朱秀珍 35210119660202

13、612X 南平市滨江中路 739 号 902 室 214.65 0.44%牛闽 352101196505212334 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先锋路 30 号银华花园 6 号楼 607 单元 199.14 0.41%4756.54 9.75%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4.87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发起人、其他股东以货币、资本公积认购。第二十七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4、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9(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

15、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十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三十条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

16、十二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10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发起人五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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