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资格三篇 鉴定人资格三篇 据指导意见显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鉴定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情形包括: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指导意见明确,鉴定人出庭要做到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所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