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 的指导意见(修改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2179 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3 号),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类型 本意见工业厂房包括商品厂房和其他工业厂房。 (一)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 (二)其他工业厂房是指存量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和存量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以下简称工业物业)。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