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 与综合治理方案总则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 知(国发200528号)明确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生 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为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矿 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部制定了 方案的技 术要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是指“对矿山 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制订保护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使环境得以恢复, 达到新的环境平衡的技术方案的总称”。总则 要求新建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要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编制。“方案”内容要综合考 虑矿山开发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 矿技术、废弃地复垦等全过程。要符合矿山生 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 2005109号)的要求,突出矿山环境保护的内 容,防患于未然,尽量使矿山的生态影响和破坏 降到最低程度。总则 要求已投产生产矿山,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 合治理方案的内容和精度应与采矿阶段要求相适 应。“方案”应包含对已经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的 治理和新的开发活动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的 防治。“方案”要达到防治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