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应该尽量避免发生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B)教学辅助;C)教学管理。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序号 事 故 级别 A1 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教材,造成无法订购,导致开学两周内(三周或三周以上)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 A2 由系级排课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主管系主任同意,擅自停课或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由院级排课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主管院长同意,擅自停课或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由校级排课的课程,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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