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29 页 池州市贵池区 秋浦 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 1.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
2、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 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 3 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 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 1 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 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 1 个子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确定征收对象。 2审核环节责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进行调查,收集
3、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的结果,审查后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 4送达环节责任: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执行环节责任:对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加处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对社会抚 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
4、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1-2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 个子女的,征收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 3 至 4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 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 3 周岁且女方不满 26 周岁生育的,征收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2、 3、 4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
6、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征收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5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 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
7、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应收不收的。 2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的; 3不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的; 4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收受贿赂的; 7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2-1、 3-1安徽省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8、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1-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 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
9、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2违 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 5、 6、 7安徽省人口与计
10、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第 2 页 共 29 页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女的,依次递增 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 行政给付 恢复生育手术费用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
11、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申报材料,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全部对象材料,提出审 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制作发放表,并按时发放,不符合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12、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13、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14、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批准享受补助寄宿生活费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批准发放补助寄宿生活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发放补助寄宿生活费的 ; 3.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参照行政许可法
15、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4
16、、 5.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 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 行政给付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困难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
17、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申报材料,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全部对象材料,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 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8、: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批准享受补助寄宿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第 3 页 共 29 页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环节责任:对符合
19、条件的,按规定制作发放表,并按时发放,不符合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20、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 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
21、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生活费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批准发放补助寄宿生活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发放补助寄宿生活费的 ; 3.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索取、收受贿 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
22、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4、 5.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4 行政给付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
23、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环节责任:对求助对象进行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 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审查环节责任: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1-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4、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 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
25、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或者不按规定予以救助的; 2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的; 3未对受助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救助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参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批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救
26、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批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
27、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第 4 页 共 29 页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实情况。 3决定环节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则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28、。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 ,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 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
29、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 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3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环节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执行环节责任: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强制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
31、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 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2、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
33、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1-2、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 )违反本法规定,在
34、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35、公共第 5 页 共 29 页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 制执行。 5.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
36、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
37、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专门台账,及时、 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
38、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行政许
39、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
40、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的,也未说明理由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 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为不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就业登记的 ; 3.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41、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
42、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1-2、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
43、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就业 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第 6 页 共 29 页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44、,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
45、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证明决定(不予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46、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
47、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48、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2. 未依照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