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附件 1: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更加有效地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系指用于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含对外接待)等公务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1.3 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公司、经营中心、综合办。 2汽车配备标准及要求 汽车实行固定配置制,公司统一管理,项目上需要时原则上由参与项目的基层单位调拨,若不能满足需要,项目上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在公司内部进行有偿调拨(内部租赁)、购置,项目完工后调回原单位。 2.1 公司本部 2.1.1 公司机关本部配备国产或中外合资生产排量 2.0L(含)以下、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 25 万以内的小轿车;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