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2说 明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咨询。2. 临时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3.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4.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
2、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5.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3临 时 管 理 规 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临时管理规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
3、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4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见附件 1)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
4、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5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 2)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建设单
5、位所有:(一) ;(二) ;(三) ;(四) 。开发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业主大会设立 第八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或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25以上,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6业主拒
6、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一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
7、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用途后的物业,按改变后的物业类型缴纳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四条 业主行驶和停放车辆、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和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业主在专有部位或固定停车位合规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7合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车位的,应积极协调电网企业,保证电力供应,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保证业主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
8、修人员收取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等,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8(三)因装饰装修
9、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五)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告知、劝阻、制止,并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
10、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9(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
11、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10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一) ;(二) ;(三) 。第二十条 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