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鸡蛋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 0:(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合约上市起 300600 3006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100200 1002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3060 3060 交割月份 520 520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 (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 风险 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
2、所 )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 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
3、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 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 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 (元 /手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0% 第六条 交易所
4、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 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2.5 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 1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
5、监会。 第九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涨跌停板幅度数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第十二条 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
6、板、胶合板、聚丙 烯、玉米淀粉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6%。 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四条 涨 (跌 )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 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 (卖出 )申报、没 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买入 )申报 ,或者一有卖出 (买入 )申报就
7、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 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 N个交易日,之后第 1个、第 2个、第 3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 N+1、第 N+2、第 N+3个交易日,以此类推)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合约第 N+1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第 N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个百分点(例,如果第 N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则第 N+1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则为第 N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下同)。第 N个交易 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第 N+1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例,如果第 N+1
8、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第 N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则第 N 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 9%,下同)。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第 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第 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若第 N个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盘后第 1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视为该合约第 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若第 N+1个交易日 出现与第 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合约第 N+2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第 N+1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第 N+1个
9、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第 N+2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第 N个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第 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若第 N+2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第 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从第 N+3 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与第 N+2个交易日一致,直至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 第十六条 当第 N+1 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视为第 N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 当第 N+1 个及以后交
10、易日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第十八条 若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以外品种合约第 N+2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1 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 第 N+2 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八章规定处理。 当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合约第 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 N+2 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
11、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 N+3 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 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 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 N+2 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 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在第 N+3 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第 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 第十九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
12、交平仓报单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 (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 )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 则其净持仓部分 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 在第 N +2个交易日收市后 ,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 N +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5%(棕榈油合约标准为 4%)的所有持仓。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 ,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
13、亏 =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量交易单位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全部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三)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所有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 +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 1)在平仓范围 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 ,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6%以上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
14、) ;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3%以上而小于 6%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3%以上的投机持仓) ;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第 N+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3%而大于零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 ;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 N+2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7%的保值持仓(以下 简称盈利 7%保值持仓)。 (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 ,则根据申报平仓数
15、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 若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 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 6%以上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仓盈利 3%以上的投机持仓分配 ;若还有剩余 ,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分配 ;若还有剩余 ,则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 7%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 ,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16、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第 N +2 个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第 N +2 个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第 N +2 个交易日的涨 (跌 )停板价。 (七)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 第二十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
17、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二十 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 鸡蛋以外品种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 月
18、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期间,当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鸡蛋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鸡蛋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黄大豆 1号 单边持仓
19、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 200,000 单边持仓 20% 单边持仓 10% 黄大豆 2号 单边持仓 200,000 20,000 20,000 单边持仓 200,000 单边持仓 10% 单边持仓 10% 豆粕 单边持仓 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 200,000 单边持仓 20% 单边持仓 10% 玉米 单边持仓 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 200,000 单边持仓 20% 单边持仓 10% 豆油 单边持仓 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 100,000 单边持仓 20% 单边持仓 10% 棕榈油 单边持仓 50,000 10,000 5,000 单边持仓 50,000 单边持仓 20% 单边持仓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