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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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 际 税 收 讲 义 第第 一一 章章 导导 言言 (introduction) 一、国际税收的起源 1、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 包括商品货物、人员流动、科技、资金在国际间频繁流动 2、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导致税收国际化,由此产生了国际税收 主要是所得税的地位日益重要,国家之间在税收利益上的矛盾更加复杂 二、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 的怔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体现在三个方面: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2、跨国纳税人是国际税收的关键因素 3、国际税收体现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

2、关系 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1、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四、国际税收研究的内容 1、税收管辖权问题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3、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问题 4、国际税收协定问题 五、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六、所得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一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均为超额累进税率,例如: 澳大利亚 4 级 20% 47% 罗马尼亚 4 级 21% 45% 日本 5 级 10% 50% 中国 9 级 5% 45% 墨西哥 10 级 3% 40% 美国 5 级 15% 39.6% 泰国 5 级 5% 37% 俄罗斯 5 级 12% 35% 加拿大 3

3、级 17% 29% 巴西 2 级 15% 27.5% 印度尼西亚 3 级 10% 30% 瑞士 9 级 0.77% 13.2% 各国个人所得税比较(计算平均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在 5.9% 36.7%不等。平均税率是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美国 29.9% 瑞士 5.9% 2 日本 24% 澳大利亚 36% 南非 36.7% 韩国 25% 罗马尼亚 33.5% 印度尼西亚 18% 中国 25% (二)企业所得税 1、比例税率 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大多集中在 25% 40%之间,其中, 30% 35%之间的税率水平最常见。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单一比例税率 安

4、提瓜 40% 斯洛伐克 40% 比利时 39% 加拿大 38% 罗马尼亚 38% 意大利 37% 澳大利亚 36% 日本 34.5% 法国 33.33% 多米尼加 25% 危地马拉 25% 萨尔瓦多 25% 波多黎各 20% 南斯拉夫 20% 匈牙利 18% 中国香港 16% 巴西 15% 智利 15% 马其顿 15% 瑞士 8.5%(另征州税和地方税) 分类比例税率 A、按行业分类 按行业划分税率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基本税率多为 30% 35% 国别 基本税率 其他行业 阿尔巴尼亚 30% 旅游业 40%,矿业 50% 莫桑比克 35% 农牧业 10% 纳米比亚 40% 钻石业 55%,石油

5、业 42% 俄罗斯 35% 银行保险业 43% 中国香港 16% 再保险公司 8% 按公司类型分类 刚果:正常 45%;国有企业、非营利性实体、农业企业 36.4% 刚果 正常 45% 国有企业、非营利性实体、农业企业 36.4% 希腊:上市公司 35%; 未上市公司、银行 40% 3 老挝:外国投资者 20%; 本地公司 35%;个体经营企业 10% 45%累进税率 越南 国内企业 32%; 外资公司 25% 按公司规模分类 只有少数国家按公司规模设置税率: 中国 (原来) :正常 33%,小企业 18%、 27% 中国 (现在) :正常 25%,小 微 企业 20%,高新技术企业 15%

6、保加利亚:正常 27%,小企业 20% 英国:正常 31%,小企业 21% 日本: 按资本分别适用 20%和 34.5%的税率 2、累进税率 共有 16 个国家实行类进税率,例如: 美国 5 级 15% 35% 沙特阿拉伯 4 级 25% 45% 委内瑞拉 3 级 15% 34% 韩国 2 级 16% 28% 印度尼西亚 3 级 10% 30% 伊朗 9 级 12% 54% 科威特 10 级 5% 55%(全额累进) (三)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对汇往国外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例:美方 A企业与中方 B 企业各出资 50%,在我国深圳建立一中外合资企业,规定每年税后利润

7、的 10%为生产发展基金(未分配利润),其余部分各按 50%分配股息。某年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5%,预提税率 10%。 解: 1、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0*25%=250 万元 税后利润 =1000-250=750 万元 未分配利润 =750*10%=75 万元 应分配股息 =750-75=675 万元 中美各分得股息 =675*50%=337.5 万元 中方分得的 337.5 万元不必缴纳预提税 若美方分得的 337.5 万元汇给美国母公司,须缴纳预提税 337.5*10%=33.75 万元,实际汇给母公司 337.5-33.75=303.75

8、 万元。( 337.5 万元是毛股息, 303.75 万元是净股息) 注:预提税只对汇往国外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各国税率一般在 20%-35%之间。我国为 20%,对与我国签定税收协定的国家减半征收,为 10%。 七、财产课税的国际税收 问题 国际税收涉及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 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征税,包括: 1、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课税,包括个别财产税和财富税 对纳税人转移的财产课税,包括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予税 八、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tax jurisdiction)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

9、在税收领域的主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4 二、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领土 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即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 2、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利。即以纳税人的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全部所得征税。 三、税收管辖权分类 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四、各国税收管辖权实施的情况 1、几

10、乎所有国家都实行地域管辖权 2、大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地域管辖 权和居民管辖权 3、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地域管辖权优先原则 实行的税收管辖权 国家和地区 地域管辖权 香港、澳门、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等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美国 公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罗马尼亚、菲律宾 居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中、英、德、法、日、韩等绝大部分国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取决于其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同时体现其不同的税收利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是输出国,资本、技术、和人员流出较多,因此其来自境外的 收入也较多,他们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发展中国家一般是输入国,流向境外的资金较多,

11、因此注重本国的地域管辖权。 国际通行做法是:采取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第二节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一、公民管辖权 (citizen jurisdiction)的特征: 对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征税。 二、居民管辖权 (resident jurisdiction)的特征: 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征税。 三、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法律标准 也称意愿标 准,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旧内居留证明外国侨民,都属于该过居民。应用较少,美国、荷兰采用该标准。 2、住所标准 (domicile)和 居所标准 (residence) 住所标

12、准也称户籍标准,即永久性住处,一般是家庭财产所在地。日本、德国等采用该标准。 5 居所标准即习惯性住所,是纳税人不定期居住的场所,即为某种目的,如经商、求学、谋生等而非长期居住的处所。 3、停留时间标准 采用国家较多,一般国家规定为一年( 365 天)或半年( 183 天、 182 天)。 我国采用两个标准 : 1、住所标准; 2、停留时间标准(一年) 。具体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 2个月,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3 个月,属于中国居民。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登记注册标准(即法律标准) 2、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

13、法规定: 只要企业满足 “ 注册地标准 ” 和 “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 之一,就属于中国的企业居民。 过去的标准: “ 注册地标准 ” 和 “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 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附:部分国家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国别 法人 居民的判定标准 美国 在美国依法注册成 立 法国 在法国注册成立 加拿大 在加注册成立;或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 印度 在印度注册成立;或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开展 日本 1、在日注册成立; 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 韩国 1、在韩注册成立; 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设在韩国 英国 1、在英注册成立; 2、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 中国 1、在中国注册

14、成立; 2、总机构设在中国 澳大利亚 1、在澳注册; 2、在澳经营; 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 4、投 票权被澳股东控制 203 案例 : 德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纳税案 德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南非注册成立的公司,总机构设在南非金伯利,主要从事金刚石的开采、加工、销售活动,在许多国家设有营业机构。后来,英国税务当局要求其就全部所得向英国纳税。该公司认为,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也都在南非进行,其在英国并无生产经营,仅需在南非纳税即可,无需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税务当局认为,该公司虽然在南非成立,但公司董事会成员大部分住在伦敦,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是英国人,公司的董事会

15、多在伦敦 召开,从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如矿产开发、钻石销售与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经理任命等决策均在伦敦做出,因此可判定其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为英国的居民公司。 最后,德贝尔斯联合矿业公司被判定为英国居民公司,就全部所得向英国纳税。 204 案例:瑞典中心铁路有限公司避税案 瑞典中心铁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瑞典,公司原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英国召开,后来通过决议改变了公司章程,将营业和控制地从英国移到瑞典。几年后,英国税务当局要求该公司按居民身份就其全部所得向英国纳税。 经过法庭上激烈辩论,税务当局举证该公 司的董事会经常在伦敦开会,并在伦敦银行开有帐户,转移股票,分配股息。该公司提不出有利的

16、反驳证据,因此被判定其在英国也有居住地,英国有权征税。 英国认为不能仅从章程而应从经营实质上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 四、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6 (一)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共同建议的序列选择规范,解决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的冲突,即按照以下判定标准顺序确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5、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202 案例:查尔斯涉税案 英国人查尔 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非常喜欢中国文化。为了让女儿从小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他特意将女儿接来北京上学,并在望京新区买了一套房子,雇佣一名中国保姆照顾女儿。查尔斯夫人不愿放弃自己英国的事业

17、,所以一直居住在伦敦的家中。查尔斯为了商务,同时也为了照顾妻子和孩子,经常往返于伦敦、北京两地。如何认定查尔斯的居民身份以进行征税呢? 分析:中、英税法中都规定以住所标准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同时中英税收协定规定,双方同意按照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共同建议的序列选择规范,解决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的冲突,即按照以下判定标准 顺序确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5、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本案中,查尔斯在中英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按第二标准选择,由于其常年在中国经商,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因此查尔斯应属于中国居民,由中国按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法人 双重居民身

18、份的判定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1、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判定标准; 2、 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双方都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 。 (三)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以下顺序: 1、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 2、如果该船舶无母港,则以船舶经营者居住国为标准。 第三节 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及其特征 地域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 不管纳税人的公民或居民身份如何,只对其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 一个国家在行使 地域管辖权时首先要考虑纳税

19、人有无取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应税所得 。 二、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是一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 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如何理解 应税所得? 1、 应税所得合法来源所得 2、 应税所得是连续性所得 3、 应税所得是扣减费用后的净收入 4、 应税所得包括货币及实物所得 5、 应税所得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 应税所得的分类: 1、 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 2、劳务所得 3、投资所得 4、其他所得 三、各类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地域管辖权 ) (一)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 7 主要难度在于确定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是否来源于本国境

20、内 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主要是常设机构标准 (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个别国家采用交易地 点标准。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只是总机构或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常设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2、 该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 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使用的原则包括: 1、归属原则(实际所得原则); 2、引力原则; 3、分配原则; 4、核定原则。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常设机构标准。 205 案例:豪夫曼税案 1998 年 7 月,

21、河南省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得知,开封人造板集团公司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从德国进口了一批机器设备,并正在由德国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因此,涉外分局展开了调查。他们发现,该公司从德国引进中密度板生产线的商务合同规定,从 1996 年 10 月到1998 年 10 月,德国企业除了向中方企业销售设备外,还要提供售后服务和包括安装、调试、培训等方面的劳务。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该德国公司已经构成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公司和雇员应该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德方企业代表克劳斯豪夫曼以其已经在德国纳税为由(无合法证明文件),拒绝在中国纳税,并逃离河南。经请示上级,开 封市税务机关马上进行边防布

22、控,并正式通知德国公司驻京办事处。 德国公司驻京办事处告知税务人员,豪夫曼在德国没有纳税,他本人现在哈尔滨。 8 月 24 日,德国公司驻京办事处突然通知河南税务机关,他们要照会大使馆,并准备与中国税务机关打官司。 后来,经双方交涉,德方放弃了打官司的做法。 9月 6日,德国公司驻京办事处将豪夫曼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13.1 万元汇到开封入库,同时收到德方缴纳的营业税 11.28 万元、外国企业所得税 12 万元、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5 万元,共计 41.38 万元。 思考与讨论: 在国外设 经销公司(常设机构)与单纯进出口在税收方面有什么区别? 单纯进出口只涉及关税等流转税 设立常设机构除关税

23、外还涉及所得税 206 案例 甲国某产品出厂价 120 万元,成本 50万元,向乙国出口,假设到岸价 120万元,进口关税 30%,乙国某公司进口该产品后以 200 万元卖出,甲国所得税率 30%,乙国所得税率 20% 若单纯进出口: 甲国企业向甲国纳税 =( 120-50) *30%=21 万元 甲国企业税后利润 =70-21=49 万元 乙国关税完税价格 =120+120*30%=156 万元 乙国公司向乙国纳税 =( 200-156) *20%=8.8 万元 乙国公司税后利润 =(200-156)-8.8=35.2 万元 若甲国企业在乙国设自己的经销商取代乙国公司业务 ,则税后利润 49

24、+35.2=84.2 均为甲国企业所有。 再思考: 如何减少税负,使税后利润更多? 该产品出厂价若降到 70万元,结果如何? 甲国企业纳税 =( 70-50) *30%=6 税后 14 万元 关税完税价格 =70*( 1+30%) =91 万元 8 在乙国经销商纳税 =( 200-91) *20%=21.8 万元 乙国经销商税后利润 =109-21.8=87.2 万元 税后利润一共是 14+87.2=101.2 万元 请思考:该税收筹划采用的方法是什么? (二)劳务所得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大多数国家采用 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行为发生地),具体来看国际上通常有三种标准: ( 1)

25、固定基地标准,大多数国家采用的 劳务提供地 标准即是该标准。 ( 2)停留期间标准,未设立固定基地,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停留规定天数,一般为 183 天。 ( 3)所得支付者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 ( 1)停留期间标准 常用的标准是 183 天,也有规定为 90 天。 ( 2)所得支付者标准 大多 数国家包括我国采用 劳务提供地 标准,并参照停留期间标准。 207 案例分析 Tom 于 1999 年 3 月任职于深辉公司,该公司为美国一制衣公司提供中国市场的情况,为其收集世界各国制衣公司在中国经营、销售信息及情报。根据聘任合同, Tom 工资由美国公司以美元

26、直接支付。 Tom 认为自己的工资属于境外所得, 1999 年在中国不满一年,因此不必向中国纳税。 请谈谈你的观点。 (三)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拥有一定产权而取得的收益,是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所得,它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 对支付给国外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的税款即预提税。 统治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稳定而受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 国际上判定投资所得有两个标准: 1、产权的提供方所在地,即投资者、债权人、特许权所有人所在地,有利于发达国家。 2、产权的使用方所在地,即被投资者、债务人、特许权使用者所在地,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首先,大

27、多数国家采用提供方标准,其次,国际上通常 按照利益共享原则合理划分这类权利的提供方和使用方的征税权。 注意:产权的提供方是真正的纳税人,使用方在支付投资收益时代为缴纳预提税。 208 案例 分析 A 公司是一家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的美国参股公司,于 1992 年 11 月 7日签订开发与生产协议,规定各方应负担的投资由各方自行筹集,如果需要贷款也由各方自己负担利息。 A 公司 1993年 11月 3日与科威特中东银行签订了贷款 1.2亿美元的协议 ,至 1996年 10月 3日止 ,累计支付利息 1775.22 万美元,由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支付。 1、中国政府应该征收预提税,因为利息的支付地,亦即这

28、笔贷款的使用地在中国。 2、科威特中东银行是纳税人, A 公司应该为扣缴义务人但委托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 9 3、中科税收协定规定,双方对利息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的税率为 5%,而美国为 30%。因此,由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代 A公司支付利息,预提税可由 532.566 万美元减少到 88.761 万美元,中东银行可以节省税款 443.805 万美元。 209 案例: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收入? 法国管弦乐指挥家皮埃尔布雷为美国 CBS 唱片公司录制唱片,其报酬是他录制唱片零售额的一定百分比。如果以提供劳务为名,该收入是在美国提供的,应该向美国纳税;如果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

29、义,依据美法税收协定规定,这笔收入可以免税。 到底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 收入?争议双方走上了法庭。 布雷认为,他与 CBS 唱片公司的合同规定的是,他许可给 CBS 唱片公司一项在唱片中的财产权益,因此有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税务当局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不是很清楚,一方面,该合同一直将拟支付给布雷的报酬称为“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面,从合同通篇使用的语言看,属于私人服务合同。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该合同没有任何内容规定布雷的财产权益转移给 CBS,也不存在许可的规定,且合同中从未提及“版权”。最后,法院认定该合同属于私人服务合同,布雷应就此劳务报酬,向美国纳税。 (四)其他 所

30、得来源地的判定 1、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如厂房、机器、设备等,国际上一般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为标准 2、财产收益来源地的判定,即转让、销售动产和不动产的所得,由动产转让者的居住国、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标准 第四节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即居民国内外的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即非居民只须来自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 划分居民身份的意义: 1、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2、是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 依据 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31、)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一、重复征税的分类 1、重复征税分为国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2、 重复征税分为税制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1、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最根本的原因) 2、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同 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不同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1、 加重纳税人的税负 2、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发展 10 4、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关系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国际上通常采用三种方式: 单边方式:一国在

32、税法中单方面规定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双边方式:两个国家签定国际税收协定,制定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多边方式:多个国家签定国际税收协定,制定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如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北欧五过多边税收协定。 一、扣除法( method of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已纳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注意:扣除法不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美国允许纳税人选择扣除法,德、法、泰国、瑞士、爱尔兰、智利等国也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扣除法。 二、减免法 减免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

33、予减免,按较低的 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所得按正常税率征税。 例如: 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 39%,其对国外分公司所得减征 75%的所得税,即按 9.75%税率对国外所得征税。 三、免税法( 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而仅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免税法 免税法评价: 免税法对居住国损失太大,因此采用此方法的国家较少,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且规定一些限制条件。如法国规定,必须将分公司在国外的税后利润全部汇回,方可享受免税法。 四、抵 免法 (method of tax credit) 抵免法即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在税法

34、规定的限度内,把已纳的国外税款,在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法包括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方法较难,这里主要学习直接抵免法。) (一)直接抵免法适用范围: 1、跨国自然人 2、总、分公司同一法人内部之间 3、预提税 (二)计算方法与步骤: ( 1)已纳国外税款 =来自国外所得 *国外税率 ( 2)抵免限额 =来自国外所得 *本国税率 ( 3)允许抵免额:比较( 1)、( 2)取小值 注意:允许抵免额不能高于按本国税率 计算的限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4)应纳本国税款 =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 *本国税率 -允许抵免额 ( 5)实际总税负 =( 1) +( 4) ( 6)税后利润 =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 -实际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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