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政策解读手册福建省农业厅2014 年 9 月2编者的话2014 年 9 月 9 日,福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农计2014271 号),2014 年 9 月 10 日福建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闽农种植2014269 号) 。2013 年印发的福建省设施农业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 (闽农计2013325 号)即行废止。修订后的省定补贴建设标准及补贴项目验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为此,我厅组织编印了补贴政策宣解读手册,以期让基层农业干部、各类经营实施主体及其他有关人员更全面、更深入理解掌
2、握调整后的补贴政策,更好、更快组织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以供参考。联系方式:福建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0591-87806535,87811845,电子邮箱:3目 录1、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农计2014271 号)42、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闽农种植2014269 号)123、 温室大棚补贴政策解读 30 问194、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申报书(格式) 284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计2014271 号 各市、县(区)
3、农业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更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139 号)精神要求,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进一步修订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补贴建设标准,简化项目验收办法(见附件) ,2013 年以来建成的项目均按修订后的补贴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 15 个工作日内按实际验收面积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给具体实施主体。项目采取先建先验收,年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用完为止。发票
4、可不作为拨付资金凭证要求。二、改进项目申报程序项目采取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再拨款的方式,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程序,采用项目报备、预拨资金方法。改定期申报为随时申报,县级农业部门随时受理实施主体申请,并及时以县农业、财政部门文件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抄送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不得拒报、拖而不报。省里对上报备案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对拟预拨补贴资金的项目不再公示。对 2013 年 1 月以5后已建成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随时申请项目验收,县级农业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再向省里申请补贴资金;对在建并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的项目,实施主体随时申报,县级农业部门随时受理,转报省里。对已预拨资金
5、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及时核查、函复,作为验收与拨付依据,同时上报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三、适当调整补贴条件(一)适当降低起补面积标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农户联户集中建造的大棚实际面积达到以下起补要求,均可申请享受补贴:智能温控大棚一(亩造价约 20 万元)与智能温控大棚二(原食用菌温控菇棚,亩造价约 8 万元)起补面积均降低为 10 亩(为实际投影面积,下同);温室大棚一(亩造价约 4 万元)、温室大棚二(亩造价约 3 万元)、温室大棚三(原水果温室大棚,亩造价约 2 万元)起补面积均
6、降低为 20 亩。(二)增加智能温室补贴类型。智能温室(亩造价约 40 万元以上),起补面积 2 亩,每亩省级补贴 10 万元。2013 年以来建成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以上所有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类型种植用途适合于所有农作物,适用于全省所有经营实施主体申报。四、组织省级专家评审县级农业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中遇到的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6建设标准不同,以单位造价为主,兼顾安全性和先进性,由验收组认定。对照省定补贴建设标准,对主体材料外径、壁厚、柱间距、主要配套设备及建造棚型等重大技术问题,县级验收组判定不了,由县级农业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厅组织开展评审并予以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
7、金拨付的依据。五、加强宣传督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扩大补贴政策知晓面,把政策宣传普及到企到社、到村到户、到每个实施主体。对落实相对滞后的项目县,省里将加大督查力度,并适时向项目县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联系: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0591-87806535,87811845。附件: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2014 年 9 月 9 日7附件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修订)根据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验收范围本办法仅适用 2013 年以来建成的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或单位造价、安全性、
8、先进性达到相应标准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以下简称温室大棚) 。二、验收内容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所规定的主体规格、主材材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补贴建设标准规定以外的内容不做为验收要求和补贴资金拨付依据。三、验收方法1.材质与壁厚确认。材料壁厚与材质是否为热浸镀锌确认由实施主体负责提供生产厂家的质检证明,或供货单位的证明,或实施主体提供的证明,做为验收附件。验收组不进行热浸镀锌材质确认和壁厚测量。2.主材外径测量。采用游标卡尺对被抽检大棚的立柱、肩管、拱管等外径进行测量,每个被测项目随机测量 2 点,每点测量 2次,取平均值。用皮尺随机测量 3 道立柱间距,测量 2 处,各测量 2 次,取平均
9、值。结果允许偏差为5% 。3.面积与高度测量。经营主体在施工规划图(或现场示意图)8上,标明每栋温室大棚的序号、代表性位置经纬度。温室大棚以投影面积为补贴实际面积。验收组对所有申请验收的温室大棚用皮尺或卷尺人工或其它高精确度的仪器进行逐棚 100%测量。温室大棚四角立柱之间为长度、宽度,对边各测量 2 次,取平均值。地面离肩管最高处为肩高,测量 2 处,取平均值。地面离拱管最高处为顶高,测量 2 处,取平均值。面积允许偏差为5%。4.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时现场查对补贴建设标准提出的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项目是否配齐。四、验收程序1.申请。经营实施主体温室大棚项目建成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
10、申请,单个实施主体同时建有不同温室大棚类型的,可一并申请验收。2.验收。县级农业部门接到经营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三名及以上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照施工规划图(或现场示意图)进行实地查看,现场测量,查看材质证明、业主证照等资料,并做好验收过程记录。3.结果。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要求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验收报告(见附件) ,并附上附件(包括材料壁厚与材质确认证明、现场平面图与经纬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实施主体卡号或银行账号等) 。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及时向实施主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实施主体整改到位后,提出第
11、二次验收申请。对经第二次验收后仍然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9允许实施主体建设多样化温室大棚。对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造标准不同的,以单位造价为主,兼顾安全性和先进性,由县级验收组认定;对在验收中补贴建设标准等不容易判定的重大问题,由县级农业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省级评审,并予以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4.变更。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需要变更,由县级农业部门核查、函复,同时上报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5.公示与拨付。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补贴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 15 个
12、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实施主体。发票可不作为拨付资金凭证要求。6.存档。县级农业部门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申请书、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7.监管。验收组织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究验收人员、组织验收单位责任,收回补贴资金。省市适时组织抽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设施农业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 (闽农计2013325 号)即行废止。附件: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报告10附件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报告(参考格式)*县农业局于*年*月*日组织*单位*共*人,组成验收组,邀请*参加,对*实施主体在*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进行验收,验收组通过对照现场示意图,实地查看,现场逐棚测量,查看材质证明、业主证照等资料,经对照省定补贴建设标准,并经仔细翔实汇总、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一、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建设地点、申请类型、申请面积、业主申验自报建设面积、类型及补贴标准等情况) 。二、验收情况(实际建设地点、测量方法、测量面积、配套设施设备、判定补贴类型与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情况,验收过程、验收结论或整改补充意见等) 。填写验收表(附表) 。三、其他情况。四、附件清单验收组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