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1 -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和特征 ( 1)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 冯大同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邹建华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 2)国际商法的特征 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 “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
2、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2 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1、商法的产生:分阶段 ( 1)萌芽: 1)原因: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2)萌芽:古代罗马法中 ( 2)产生:商人习惯法:近代欧洲各国商法的来源,十一世纪威尼斯 1)内容: 2)特征:跨国性和民间性 2、发展阶段: 17 世纪 -二战 国内法化 ( 1)大陆法系 1)法、德、日:民商分立吸收 2)瑞士、荷兰、意大利:民商合一吸收 ( 2)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判例吸收商人 习惯法 18 世纪中叶:大法官曼斯菲尔特 3、新发展:二战后 ( 1)特点: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得到恢复 ( 2)原因:
3、1)经济的国际化; 2)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化; 3)国际组织的推动。 3 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 ( 1)含义 ( 2)分类 ( 3)重要的国际商事条约 : 2、国际商事惯例 ( 1)含义 ( 2)性质地位作用 ( 3)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 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2 - 41*西方两大法系的别称、特点和趋势 ( 1)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Civil Law System) 、成文法系,是指以 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主要 特点 : 法律的成文化,在
4、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 2)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判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 和。英美法系的共同 特点 : 在法律渊源上都是以判例为主; 在法律结构上,英美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重视程序法; 法院组织复杂。 ( 3)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 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迅
5、速增多; 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4 西方两大法系结构及特点 1、大陆法的结构 ( 1)结构特点: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 ( 2)特点表现: 1)法学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2)立法上:成文法律为主 ;区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普通法的 结构 ( 1)英国法的结构特点:二元性与重程序法。 注意:普通法与衡平法不同: 1)救济方法不同; 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4)法律术语不同等。 ( 2)美国法的结构特点:双二元性:州法的地位 42*西方两大法系 比较 ( 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
6、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而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 ( 3)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 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 5)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网络版答案: ( 1)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7、。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3 - ( 2) 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 式。 ( 3) 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 4) 法律分类不同 。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 5) 法律编纂不同 。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 6) 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4 两大法系的区别 (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
8、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 2)立法途径不同 ( 3)法的意识不 同(法律适用不同) ( 4)法律重心不同 ( 5)法律结构不同 ( 6)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5 重要的国际商务制度 1、 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1978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公约 3、 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 1994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 1979 英国货物买卖法 6、 1952 美国统一商法典 7、 1807 法国商法典 和 1804 法国民法典 9、 1900 德国商法典 和 1896 德国民法典 10、 1988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9、 11、其他领域的国际公约、惯例和各国民商立法 等。 【案例 】 0-1 1997 年 7月 25 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 :数量 I80 吨,单价 CIF 厦门 980 美元,总值 176400 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 90 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 7月 28 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 (下称“北方公司” )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 :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 90 天远期信用证。
10、 8 月 I 日, 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 176400 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 90 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 月 30 日、 31 日,大成公司将 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 ;9 月 27 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 I997 年 9月 8 日向香港 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
11、请并出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 ;9 月 13 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 月 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 (即缺少商检证明 )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4 - 问题 : ( 1) 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 ? 答: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 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
12、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问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 2) 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 ? 答: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 证无法承兑负责。 ( 3) 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 ? 答: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
13、公司之间系委托关系。 ( 4)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答: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0-2 买卖合同争议 -合同修改与保留索赔权 1996 年 2月 13 日,山西某公司(申请人,下称山西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被申请人,下称法国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由山西公司向法国公司购买玻璃生产设备以转卖给其国内下家公司。合同总价 28 万美元,价格条件为 CIF 天津新港,付款条件为买方在货物装运前 6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 1996年 5 月30 日前。申请人于 1996 年 2 月 28 日依据合同开立
14、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被申请人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双方经反复协商,申请人于 1996年 4月 20 日修改信用证,将交货期改为 1996年 7月 15 前。被申请人于 1996年 7月 13 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后以被申请人延迟交货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合同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并赔偿申请人因迟交货对其下家 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 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 2 万元。 问题 :本案如何认定和处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而存在,但信用证毕竟源于其基础合同。一般说来,对信用证交货期等主要条款的修
15、改,即视为对基础合同有关规定的修改。卖方应按照信用证修改后的交货期交付货物。当事人在协商修改信用证时可以附条件修改,也可以无条件同意修改。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以对方作出某些补偿作为其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或直接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索赔的权利,该方当事人仍有权向对 方索赔。如果当事人一方无保留地同意修改信用证,其便放弃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索赔的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在修改信用证时或之前未就延期交货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任何索赔,也未就此声明保留其索赔的权利。申请人已丧失依据原合同规定就延迟交货向被申请人索赔的权利。被申请人在业经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期限
16、内交付货物,其已履行了按期交货的义务。被申请人行为并未构成违约。鉴于此,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第二章 合同法 1 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1、合同 (Contract)的概念 :合同就被界定为双方或者多方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包括商事)财产关系,经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 的协议。 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5 - 2、合同 的法律 特征 : (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 ( 2)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 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 。 3、合同分类(注意分类标准) ( 1) 根据 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17、( 2) 根据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 3) 以当 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 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4) 根据 合同是否可 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 ,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 5) 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 6) 以 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 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 7) 根据 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 ,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须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协议 要约 (Offer): 要约人 (
18、Offeror)、受要约人 (Offeree) ( 1)要约的定义 :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 有 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 ( 2)构成要约的条件: 内容必须 明确、肯定;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 3)要约的约 束力 :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和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
19、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 、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 4)要约的终止 :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而失效; 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要约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 要约因法律原因而失效。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扩展 )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20、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承诺 (Acceptance): (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6 - 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 2)构成承诺的条件: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
21、其授权的代理人; 承诺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必须送达到 要约人。 ( 3)承诺生效的时间 ,即为合同成立。 三种主张: “投邮主义 ” (mail-box rule) “到达主义” (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了解主义” (kn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 4)承诺的撤回 : 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2、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P35 (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 2)法人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
22、须合意且真实 ( 1)错误: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 ( 2)诈欺: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 ( 3)胁迫: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 ( 4)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 4、合同必须合法 ( 1)中国法 ( 2)大陆法 ( 3)英美法 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 ( 1)英美法的对价 ( 2)法国法中的约因 6、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 1)法国法 ( 2)德国法 ( 3)英美法 ( 4)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违约认定大陆法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不采用
23、:( 1)合同的履行原则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注意:无过错方要求解除合同与要求赔偿损失的不同 ( 1)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的条款 ( 2)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其 他形式 -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 ( 3)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 4)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不能履行、预期违约 ( 5)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 例:圣诞节前签定的火鸡买卖合同与普通肉鸡买卖合同 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7 - 3、违约的救济方法 ( 1)实际履行:中国法、大陆法、英美法、公约 (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24、责任的成立: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差异 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 ( 3)解除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解除权的行使、在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 4)违约金: 大陆法上不同性 质的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法国等;惩罚性为主,德国。 我国法律有关违约的规定:补偿性为主 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态度:补偿性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均可酌情而定 4、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 ( 1)情势变迁 ( 2)合同落空 ( 3)不可抗力 注意:情势变迁原则、合同落空、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法律后果类似 4 合同的让与 1、债权让与何时生效: ( 1)债权让与合同订立时合同生效:德国法、美国法 ( 2)以通知债务人时合同生
25、效:法国法、英国、中国法 2、债务承担合同的成立条件:各国法律都要求必须经债权人的认可方有效 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各国法律认可并加以保护:如为他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 5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 1、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6)时效完成 2、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方式 ( 1)合同依单方依法终止 (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 3)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 4)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 5)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3、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4、诉讼时效 ( 1)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 2)诉讼时效的计算
26、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6)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 【案例】 1-1 1996 年 7月 27 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 A 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 吨,每吨鹿特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8 - 丹到岸价格( CIF)人民币 390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 300 吨,价格每吨鹿特丹 CIF 减至人民币 3800 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 8 月 30 日。荷兰于 8 月 2
27、6 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 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 : (1)如果 A 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 解析 本案的关键 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一项要约必须具
28、备下列条件: 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 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
29、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 8 月 30日,荷兰 A 商号的承诺于 8月 26 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 同应于 8 月 26 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3 条。 【案例】 1-2 1991 年 11月
30、25 日,德国 A 公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 :Jettish 彩色复印机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4000 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 12 月 30日。 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 A 公司发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 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 A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 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 12 月 22 日, 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 A 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 公司开
31、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 公司末履约,香港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A 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 1991年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已于 12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12 月 22 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9 - 问题 : ( 1) 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 2)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 解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
32、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 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 A 公司的要约
33、注明了有效期是 1991 年 12 月 30 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 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 条、第 16 条第 2 款。 【案例】 1-3 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 用料考究,于 90 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 1998 年 2 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 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 5 月 4 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 2月 I0 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
34、开始生产皮箱。然而 3 月 25 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 ,说明至 3 月 25 日已生产出 900 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 4 月 30 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 2000 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
35、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 :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 5 月 15 日向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狮城家 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
36、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 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 根据公约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国际商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 10 - 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
37、后,狮 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1 条、第 72 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 1、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2、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 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4、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38、则 2)华沙 牛津规则 2 国际货物买卖卖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交付货物 2、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卖方应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应对货物的权利实行担保:卖方承担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注意了解:关于对上述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3 国际货物买卖买方的基本义务 1、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 买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支付货物价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 作好接收货物的准备,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4 国际货物买卖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违反合
39、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注意:前提条件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理:根本性违约与时效性 3)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履约宽限期):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4)撤销合同:根本性违约 5)要求减价: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 6)请求损害赔偿:性质、范围、中国双倍赔偿惩罚制、计算方法 7)中止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措施 8)卖方预期违约时:买方可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 9)当卖方提前交货时: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 10)当卖方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收取或拒绝;构成根本违约则可拒绝整批货物并请求损害赔偿。 11)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时:区分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 12)当卖方在分批交货合同中违约时: P119 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分三种情形看是否构成部分或全部根本性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