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从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中铁十局青岛公司青春塔煤矿铁路专用线ZH-5标项目经理部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