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组织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专职消防队,包括义务消防队是仓库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力量,是公司消防安全的保障。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公司经理等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公司安保科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安全消防监督部门指导。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二)、建队第五条、接到火警后,消防队到达现场不得超过3分钟,消防人员及车辆不得低于公安部门关于城镇公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标准中一级消防站的标准和本单位总体设计中消防设计的标准,建队费用及人员编制由公司负责。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统一领导、统一调动。具体设置和人员配备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七条、专职消防队的干部配备应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单位领导决定消防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征求当地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三)、火灾预防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