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