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第三条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