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质量监督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辽河二建大沈管道工程全体参战职工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力度,提高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管理或者操作工作失误(或渎职)而造成管道安装工程、预制产品、采购物资、服务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等方面的要求,或造成质量体系运行不畅等,并对项目部的信誉或经济状况造成一定损失的所有质量问题统称为质量事故。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次要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人或有关联的人员。第四条 对质量事故的处罚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1发现质量问题,坚持“三不放过”,即找不到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放过;不查清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不实施纠正措施不放过。2项目部QHSE部负责调查质量体系审核中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过程;负责调查工程施工、产品、采购物资、服务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过程。责令产生问题的部门或机组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