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1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定义及有关规定1.1 本制度所称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1.2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采购管理 2.1可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并签定购进合同。2.2 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有购进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批准文号、有效期、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期满五年。3验收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收货后应立即在待验库进行双人验收,除执行普通药品的检查验收规定外,还应做到:3.1 包装上必须有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标志。3.2 单独设立第二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