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院际会诊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与外院之间(简称院际)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1 医师外出会诊 1.1我院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2.1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1.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1.2.3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1.2.4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1.4 原则上,派出会诊医师应为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外出会诊应经医务处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于2个工作日内由邀请医院安排专车接送或自行前往邀请医院,会诊结束后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