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贯彻我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提高医院广大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二、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WHO的定义:药物在正常的用法用量情况下,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过程中所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三、药物不良反应监察工作是医院的一项法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以及关于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撤销其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做好上市药品安全性监察,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是医院的一项法定任务,全院各科室必须认真地遵法执法。四、药物不良反应的监察报告范围监察不良反应的药品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国药准字”以及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这些药品应在出厂前及进关前均应检验并有合格证。五、监察报告药物不良反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