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黔卫发(2005)63号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执业注册年终考核和岗位聘任相挂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医学教育,是指经院校基本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短期脱产学习为辅的终身性医学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三条 培训对象:(一)初级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科室培养计划实施。(二)中高级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含医、药、护、技),必须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专家考评组、办公室,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形成上下衔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