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部门工作制度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2.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4.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5.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