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事权下放规定,会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以及协调、决定闲置土地处置重大、复杂事项。二、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因特殊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自宗地实际交付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