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生产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药品生产检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局药品生产监管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监管职能处室”)、省局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依法对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境内上市药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准备、检查实施、结果处置、跨区域检查协作等行为。各类药品生产检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要求执行。各类药品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定要求执行。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程序应符合检查办法及本细则要求。第三条 在药品生产检查工作方面省局的职责:(一)负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