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市人社局牵头部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 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高精尖缺六类人才补助(一)补助类别经认定,列为我市高精尖缺六个类别的人才补助。(二)申报条件1. 符合我市人才导向目录范围的人才,并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的有关条件。2.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或提供在清落户落地的有关证明(户口迁入、购房证明等)。3.采取柔性引进方式的,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类的相关条件,并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须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0个工作日。4.不符合中央和省关于人才申报规定文件精神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补助标准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先进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士。发放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人才补助10000元。第二